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性质:便民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天等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进行行政确认
四、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 买卖、互换、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辖区范围内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收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除委托书、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1)属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别行政区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的登记证明。
(3)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为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监护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及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及来源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原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1份);
(2)土地部门出具同意出让文件(属国有划拨土地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属于买卖的,提供经房产局备案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集资房、房改房首次交易的需提交房改部门准予上市交易审批表(原件1份);
(4)属于互换的,提供不动产互换合同(原件1份);
(5)属于赠与的,提供不动产赠与合同(原件1份);
(6)属于继承、受遗嘱的,需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当事人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原件1份);
(7)属于分割、合并的,提供分割、合并协议(原件1份);
(8)涉及司法或仲裁的,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9)属于征收的,提供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原件1份);
(10)属于共有人增减的,提供共有人约定协议,是夫妻财产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原件1份);
(11)属于作价入股的,提供作价入股的协议(原件1份);
(12)属于合并(兼并)、分立的,提供合并、分立证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证明,主体资格灭失证明(原件1份);
(13)属于撤销的,提供不动产所有权人被撤销的证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原件1份);
(14)属于划拨的,提供划拨移交的证明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原件1份);
(15)属于拍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6)属于企业清算的,提供企业清算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股东大会决议,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原件1份)。
4.不动产属全民所有制的,需提交国资管理部门同意转移的文件;属集体所有制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职代会同意转移的文件。(原件1份)
5.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宗地图3份,技术报告书1份,界址标示、签章表1份);
6.已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1份、房屋平面图3份(原件);
7.天等县房产交易告知单;
8.相关地价款、税费缴纳凭证;
9.其他必要材料:
(1)不动产有共有人的,提交共有人同意转移的证明或共同申请;
(2)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证明(原件);
(3)转让不动产为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原件)。
10.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权籍调查期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期限内。)
2、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住宅80元/宗
2、非住宅550/宗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534156
投诉电话:0771-353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