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2.性质:行政许可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各工商所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投资人决定解散;(二)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1.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无数量限制
不收费
1.咨询电话:0771-3531700
2.投诉电话:0771-3532059
1.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办公地点:天等县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