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天等县卫计局负责签发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国家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的规定,此外旅店业、理发美容店、公共浴室、游泳场所还应分别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
天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旅店业(含宾馆、旅社、招待所)、理发店、美容店、公共浴室(含桑拿)、文化娱乐场所(含歌舞厅、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书店)、游泳场馆、溜冰场、商店、候车(汽车)室、候船室等经营单位。
(一)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卫生许可审批事项报告书;
3.拟定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场所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
5.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标注尺寸的经营场所平面图(标注有主要卫生设施);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含组织结构图和管理人员名单、工作职责及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8.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不具备布草自行洗涤消毒条件的单位提供)与取得《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备案凭证》的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签订的《布草洗涤协议书》;
10.提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测或者评价合格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卫生许可证项目(变更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法定代表人、门牌号[非经营权转让或搬迁])
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变更事项报告书;
4.《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名称或所有制形式)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任命文件或股东决议),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变更门牌号)管理部门变更门牌号的证明。
(三)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
1.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申请报告书;
2.《卫生许可证延续有效期申请表》;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复印件。
(四)遗失补办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报告书;
2.《卫生许可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五)下列情况须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1.公共场所变更经营项目;
2.公共场所变更经营场所地址;
3.公共场所经营权改变。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无数量限制
不收费
1.咨询电话:0771-3532067
2.投诉电话:0771-3532059
1.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办公地点:天等县政务服务中心